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09-02 14:15:59

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规定。

展馆内禁止吸烟。

展馆内禁止动用明火及电焊等明火作业。

禁止使用碘钨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禁止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易发热的电器设备、高温灯具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高温灯具周围(0.5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品等。

禁止将聚光灯和其它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消防喷淋装置。

禁止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消防通道、消火栓附近不应堆物、设展台等,展馆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临时性的货物堆砌必须集中,牢固可靠,禁止倾翻、倾倒。

严格按照展馆标准布展图布展,消防主通道、副通道宽度及其他消防要求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3部分:展览场馆》(DB31/540.3-2013)相关规定并落实。

根据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的消防设计,为加强展馆内防火管理,提高防火能力,单层大展厅及双层大展厅的上层须在展厅内的2个纵向消防主通道处设置防火隔离带,4.2、5.2、6.2号展馆原则上防火隔离带不小于12米。

展馆方不提倡特装展位全封闭,全封闭展示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60平方米且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并设年检合格的灭火器。全封闭展示区域或半封闭展示区域的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应小于0.9 米。

搭建展位或其它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消防安全法规所规定的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B1级,局部使用的可燃76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展馆使用手册材料应经防火处理达到难燃性能等级之后方可使用。展馆方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地毯必须为阻燃地毯,展位搭建商需出示地毯的阻燃不低于B1级证明。

敷设在隐蔽场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PVC管保护,封闭的灯箱安装应有足以散热的通风口。

禁止在吊顶喷淋装置或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任何物品。

机械展品如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及各类汽油、柴油发动机等,油箱内的燃油不应超过油箱总量的10%。

未经展馆方书面批准,各种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及 武器、枪支、刀具展品不得带入展馆,如需展示,必须以模型代替。

氢气球禁止使用。未获得展馆方的书面批准,禁止将气球带进展馆,一经发现,展馆方有权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组展方或其参展方承担。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展览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540)、《展览建筑及布展涉及防火规程》(DGJ08-2173-201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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